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规章制度> 正文

请销假制度(精选文档)

小新秘书网 发表于2022-07-26 17: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请销假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请销假制度(精选文档)

 

  *****有限公司 请(销)

 假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 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办事效率, 加强民警、 员 工管理, 保障公司 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民警、 员 工。

 第三条 请假手续及审批 1、 凡在上班时间因公务临时离开工作岗位, 须向科室领导说明去向, 并填写《员 工临时外出登记表》。

 2、 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急诊除外)

 , 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 续假的在销假时补办相关续假手续。

  3、 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 ( 见附件)

 , 注明请假期限, 经过批准后送人力资源科进行备案, 否则请假不生效。

  4、 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 办理有关手续, 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

 5、 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 应在请假当天上午 11 点之前通过电话向科室、 分公司领导请假, 并在上班后第一天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

 6、 请假审批权限 ( 1)

 民警、 员 工请假必须逐级审批, 不得越级请假。

 ( 2)

 请假 2 天内的( 含 2 天)

 , 一般民警、 员 工经本科室、分公司负责人批准; 科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批准。

  ( 3)

 请假 5 天内( 含 5 天)

 , 一般民警、 员 工依次报科室、分公司负责人、 分管领导批准; 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领导、 总经理批准。

 ( 4)

 请假 5 天以上的, 一般民警、 员 工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总经理批准; 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领导、 总经理批准。

 7、 如因批假领导外出,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 可在征得批假领导本人电话许可后, 交由科室、 分公司 考勤员 (内勤) 代为处理, 事后补齐书面审批手续。

 第四条 销假 假期结束后, 必须按时回公司上班, 首先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人力资源科履行销假手续。

 在本人《请假审批表》 的“销假签字” 栏签署姓名 后, 方视为销假, 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五条

 假期类别

 ( 一)

 事假 1、 民警、 员 工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 须请事假, 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 离开岗 位、 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 3 天( 含)

 以内按旷工处理, 3 天以上按民警退回原单位、 员 工按自 动离职处理。

 2、 事假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 员 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 当年事假累计在 30 天以下(含 30 天) 的, 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 工资, 即:

 月 工资÷ 21. 75x 事假天数;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以上的, 从第 3l 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 和节假日 不予扣发。

  ( 二)

 病假

 1、 民警、 员 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医保定点)

 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 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 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 否则按事假处理。

  2、 身体确实不佳, 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 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 头请假, 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

 两天以上( 含两天)

 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3、

 职工患病, 住院治疗在 6 个月 以内的, 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 一)

 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

  ( 二)

 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80%发给;

  ( 三)

 连续工龄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90%发给;

  ( 四)

 连续工龄满 30 年及其以上的, 按本人工资的 95%发给。

  4、 职工患病, 住院治疗在 6 个月 以上的, 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 一)

 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60%发给;

  ( 二)

 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65%发给;

  ( 三)

 连续工龄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 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

  5、 职工患病, 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 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6、 职工患病, 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 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 会鉴定, 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 退职或一次性处理; 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医疗期满后,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7、 凡弄虚作假, 开假证明病休的, 一经查实, 按旷工处理。

 ( 三)

 探亲假 1、 工作满一年以上, 夫妻两地分居, 或与父母亲不居住在一地, 且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亲假。

 2、 探亲假的期限:

 ①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0 天;

 ②未婚员 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 20 天,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2 年给假一次, 45 天;

 ③已婚员 工探望父母, 每 4 年给假一次, 20 天;

 ④员 工应尽量在休假期间探亲, 如休假期短,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

 3、 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 和法定节假日 。

 4、 探亲假期间待遇:

 员 工在探亲假期内, 单位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员 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 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 担, 已婚员 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日 标准工资的 30%以内的, 由本人自 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 四)

 婚假

 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 , 男 22 周岁 ) 结婚的, 可享受7 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 男 25 周岁 ) 的, 可享受晚婚假15 天(含 7 天法定婚假) 。

 3、 结婚时男 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视路程远近, 另 给予路程假。

 4、 在探亲假(探父母) 期间结婚的, 不另 给假期。

  5、 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不能享受晚婚假。

 7、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 出具结婚证, 由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科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8、 婚假为有薪假别,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 五)

 产假

 1、 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 90 天, 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 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 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包括双休日 及国家法定节日 。

  2、 晚婚育( 女 24 周岁以上)

 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按产假另 加 30 天, 包括双休日 , 不包括法定节日 。

 产假期间, 男 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3、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 六)

 流产假

 1、 怀孕未满 4 个月 流产的, 享受 15 天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 怀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90 天。

  2、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 七)

 节育假

 1、 上节育环的, 给假 2 天; 取节育环的, 给假 1 天; 单纯结扎的, 给假 21 天( 男 给假 7 天)

 ; 产后结扎的, 按产假另 加 15天。

 2、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 八)

 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 含人工喂养)

 , 每次半小时, 也可合并使用, 时间为一小时。

 多胞胎生育的, 多一个婴儿, 每次可增加 1 小时。

  ( 九)

 丧假

 1、 工作人员 在本地的直系亲属( 父母、 配偶、 岳父母、 公婆和子女)

 死亡时, 给假三天。

 在外地的, 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给假五天, 根据路程远近, 酌情给予路程假, 路费自 理 。

 2、 丧假为有薪假别,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 十)

 年休假

 1、 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监狱局有关规定:

 民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已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5 天。

 职工年休假须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 无故不休视为放弃, 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 米业分公司和甜菊制品分公司的员 工年休假按照分公司 的实际情况由分公司安排。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从外单位调入, 工作不满半年的;

  (2)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2 个月 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4 个月 以上的;

  (5)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2)

 、( 3)

 、 ( 4)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 国家法定休假日 、 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十一)

 工伤假 员 工因工( 公)

 造成病、 伤、 残等, 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经人力资源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 休假按工伤假处理; 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 十二)

 旷工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按旷工论处:

  ( 1)

 未经组织批准, 擅离工作岗位者;

  ( 2)

 请假期满不归, 未办续假手续者;

 ( 3)

 请假期满已归, 未办销假手续者。

 2、 旷工 1 天按 3 天事假扣除工资, 旷工三天视为自 动离职。

 第六条 本制度自 签发之日 起实行。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 修改权归人力资源科。

  附件:

 ****公司请假审批表

  ********公司 请

  假

  审

  批

  表 注:

 本表“销假签字” 和“销假日 期” 栏需在销假时由请假人亲自 填写。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请假类别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 请假原因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意见

 人力资源科 意见

 分管领导 审批

 总经理审批

 销假签字

 销假日 期

推荐访问:请销假制度 销假 精选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