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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小新秘书网 发表于2022-08-01 18:3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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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XXXX大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XX大团字〔2013〕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中央《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三条

 团员必须按月向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团支部应定期向所在团总支上缴团费;团总支于每学期 末(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向团委上缴团费,分别上缴当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的团费。各级团组织要按时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拖缴或预缴。

 第四条

 按照团中央规定,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教职工团员或带薪上学的团员,按工资比例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 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 限。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 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预交、补交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预交、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

 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 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一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团委代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共青团XX省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 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团支部所收缴团费全部上缴所在团总支,不得擅自留用。团总支所收缴团费的50%上缴团委,50%留用。

 第十三条

 团总支要在上缴团费的同时,提交团费收缴单,注明团费收缴的人数、时间、金额和上交率。

 团委要对团总支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团委必须向团总支开具团费收据。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团干部教育的报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

 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组织团的活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七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正式收据或发票,由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字,并详细注明用途。

 第十八条

 使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十九条

 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借支、侵占,不得滥用、挪用。

 第四章

 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委和团总支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

 第二十一条团费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团组织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晰。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

 重要内容。团委和团总支应当在本级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 (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团总支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团委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团总支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XXXX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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