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扫黑除恶> 正文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7篇

小新秘书网 发表于2023-03-25 15:40:07 来源:网友投稿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7篇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_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_市_区司法局、普法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扣区情实际,以“法治六进”、“村居法律顾问”等工作为依托,深入基层、村居向辖区群众广泛普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突出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在震慑犯罪、教育公民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了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地深入有效开展。

  一、高度重视,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扫法治宣传教育对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根据中央、省、市、区等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承担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宣传工作责任,认真制定和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治宣传工作清单、任务清单和档案清单,切实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专题、有活动。同时,积极整合辖区法律服务资源,协调指导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积极联系包挂街道、村居开展专题法治宣传和咨询活动,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广泛宣传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

  一是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从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广泛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意义,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推动宪法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区有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和重要会议精神,大力宣传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和各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和工作成效,引导辖区群众正确了解宣传扫黑除恶工作方式方法及积极影响,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和认识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三是坚持宣传法律知识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结合,坚持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弘扬社会正气,让人民群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

  三、把握主题,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题宣传活动

  一是积极联合公安_分局、_刑警大队、辖区派出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共同在辖区广场、车站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地区开展扫黑除恶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场为参与群众全面普及有关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针对的重点对像、领域、案件、行业及政策法规与法律知识,并设立法律服务咨询台,为群众答疑解惑,引导辖区群众正确认识什么是黑恶势力、黑恶势力的危害性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远影响和意义。二是创新思路结合各街道党员活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动员会,组织、号召社区老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共同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向街坊邻里散发宣传材料??,集中座谈讨论等形式,积极宣传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及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辖区广大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参与扫黑除恶专项的斗争意识。三是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深入农村、基层结合不同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在全面开展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开设法治讲座,邀请专业律师突出主题,深入浅出地以相关典型案例宣讲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法规及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有侧重地为村民群众讲解在遭遇黑恶势力威胁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鼓励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主动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辖区和谐稳定法治环境,吸引了大量群众的热情参与。

  四、强化亮点,全力营造浓厚法治环境氛围

  借助各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法律服务咨询台、开动宣传车、发放宣传知识资料、开展专题讲座、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等宣传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普法主题公园、法制宣传街、民法主题广场等法治文化阵地载体作用,及时完善、更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内容,增强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同时,积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级各类媒体和普法网站、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等新媒体开展扫黑除恶主题宣传,最大程度拓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

  目前,法治_普法网站及_法治_微信公众号均设立扫黑除恶专栏,并紧扣全区工作重点及时推送涉及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知识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更新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信息30余篇;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普法宣传工作向各相关单位报送稿件20余篇,区手机报采用相关信息6篇,省级普法网站采用17篇;集中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及各类法律服务活动130余场;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力宣传,在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民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氛围的同时,也切实营造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篇2

  为确保此次摸底排查不落死角、真正做到全覆盖摸底排查走访,新市坝镇对辖区内的群众进行入户宣传、询问和调查。对他们再次进行扫黑除恶宣传教育,通过谈心教育的方式引导他们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全方位了解本村治安、黑恶势力等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全镇范围内对黑恶势力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没有定期收取各村摸底排查表。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篇3

  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把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重心,既有利于化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难题,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大打黑除恶力度,增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紧迫感。村(居)基层干部本应是扫黑除恶的组织者,但个别基层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与当地罪恶势力相互利用,既欺压百姓,让党的惠民政策打了折扣,又强揽工程建设,看似在维护一方群众的利益,实际上在为自己疯狂敛财,损伤的是党的肌体和人民群众的感情。

  打黑除恶须挖保护伞,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的根基。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统领,持续传递压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的责任,把打黑除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瞄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基层拍蝇、打击“保护伞”结合起来,既要打掉涉黑涉恶势力,又要挖出其背后的“保护伞”,才能做到除恶务尽。要盯住基层建设软弱涣散村、城中村等重点部位,查处个别村两委成员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损害群众利益、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在压实管党治党责任中,优化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管理现代化的能力,既还一方群众平安,又为地方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基层党组织是关键。既要结合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对个别村(居)干部涉黑涉恶的问题绳之以法,不断优化基层组织建设;又要结合整顿软弱涣散班子和村(居)两委班子的换届,不断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政治审查,把忠于党、服务于民、有干事创业能力的各类人才,配备到村(居)两委干部中,着力夯实基层基础。

  同时要在扶贫攻坚、乡村振兴等一线考察、锻炼、识别培养村(居)两委干部,并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加强村(居)干部的日常管理,对不能与黑恶势力作坚决斗争、在改善民生中畏惧困难、想方设法擦“扶贫油”的干部清除出干部队伍,警示更多的基层干部培育清新为民的作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始终成为群众的主心骨。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篇4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按照阳泉市城区教育局阳城教安字〔2018〕14号及阳城教安字〔2018〕21号文件精神及义井联校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近期工作安排,我校校长参加了专题会并已进行了一把手履职督导谈话,在会上做出表态承诺:坚定不移贯彻上级安排,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时,按照重点工作安排我校全体教师召开了专题会,制定了专项活动方案,并进行了黑恶势力线索排查,及时上报线索排查和处理台账,学校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各班级也相应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题班队会,进一步加强了校园及周边的专项宣传。

  学校扫黑除恶的工作重点:将扫黑除恶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校园及周边黑、恶、霸人员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以及校园欺凌事件的违法犯罪线索,尤其是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务的情况,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组织排查、摸底涉黑涉恶势力渗透校园的情况和信息线索,特别是要加强对师生持枪情况、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情况、学生拉帮结派情况、各类非法“校园贷”及电信诈骗等情况的排查及信息线索的收集,积极配合公安、政法等部门开展取证工作,有效预防广大师生参与黑恶势力犯罪。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篇5

  党的作风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人民群众最痛恨不正之风,对“四风”问题深恶痛绝,我们要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长期抓下去。经过5年多持续努力,作风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四风”反弹回潮隐患犹在,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笔者认为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纠正“四风”不止步,徙木立信、说到做到,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更大功夫,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严到底、不能让,一直抓、长期抓、抓到位,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

  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与腐败作斗争,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扎实推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把反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惩治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立足职责定位出新招实招硬招,“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本质上是严肃的政治斗争,是党心民心问题,要把人民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以维护群众利益的实效取信于民。在督促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督促落实党的惠民政策上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正风反腐中的获得感。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篇6

  x同志生前系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他长期奋战在刑事审判工作岗位,忠诚履职、忘我工作,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因突发疾病,于xx年7月29日不幸去世,终年52岁。x同志的先进事迹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广泛关注。表彰大会上,x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以质朴的语言、生动的事例、真挚的情感,从不同角度追忆了x同志的先进事迹。

  得罪人,可以;对不起法律,不行

  从成为法官的那一天起,x就给自己立下规矩:关于案子,有什么理、有什么话,法庭上说!

  在案件上,他是“铁面法官”;在生活中,他更是“油盐不进”。结婚30年,x唯一一次跟妻子张津“红脸”,就是因为案子。

  一年中秋节,一名远房亲戚因为案子找上门来,x硬是不见,张津怕伤了亲情,劝他见一见,把原则讲清楚,x当即发了火:“今天这个亲戚见了,明天别的亲戚就能找上门来,以后就可能是朋友、同学,绝不能开口子!”

  在那之后,他对家人提出了“不准为案件打招呼、不准接受送礼、不准打听案情”的“三不准”要求,从不破例。

  在x看来,得罪人,可以;对不起法律,不行。

  面对或含蓄或直白的吃请邀约,x一概严词拒绝。但对于当事人的正常诉求,他却不厌其烦地通过法官会见形式,耐心听取、细致沟通。他常说:“只有严守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才对得起身上的法袍。”

  熟悉他的律师,甚至会主动替他挡回当事人的请托。“他铁面无私,不参加任何跟案情有关的饭局,从来没有因为交情或利益徇私枉法。”与x相识近20年的律师朱天鹏说。

  在x身上,铁面执法和为民柔情从不矛盾。

  去年1月,x采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拘役,缓期执行。

  原来,被告人是一名50多岁的农村妇女,在自家房子里开麻将馆,供周边村民娱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她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但面对事实,她主动认罪认罚。

  办案中,x了解到,该女子被羁押在看守所,中风的丈夫独自在家,无人照顾。基于这些情节,他快办快结,赶在春节前,作出了这次“温情”裁判。

  数据不会说谎。从事审判工作20余年,x早已把自己锤炼成了刑事审判的行家里手,他审理的近4000件案件,没有一次人情案,没有一件因裁判不公被投诉举报。

  他像上了发条,一刻不曾停歇

  “最多的时候一天开七八个庭都是有的。”在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xx眼里,x像上了发条的超人,一刻不曾停歇。

  “他不是在开庭,就是在沟通案情,再就是坐在桌前研究卷宗,撰写判决书,没有闲下来的时间。”xx说,x中午从不休息,加班加点是常态。

  “我珍爱法官这个职业,热爱审判这个岗位!”一说起工作,x眼里总是闪着光。

  2016年底,随着老法官陆续退休,一段时间内,x成了刑事审判庭唯一一名员额法官。

  案多人少,怎么办?一个字,干!上班时间抓紧时间干,午休时仍在翻阅卷宗;白天干不完晚上接着干,一盏孤灯点亮夜空。

  2019年,一起涉案金额达13亿余元、涉及4152名集资参与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交由x承办。他以法院为家,200余本卷宗,硬是用15天的时间“啃”完,确保案件如期宣判。

  “被骗的群众等不起啊!”x撰写的判决书,共148页、近10万字,事实阐述清楚,法律关系明晰,4152名受害人的每一笔钱款都查得明明白白,每一笔退赔都算得清清楚楚。

  庭审结束后,见到x出来,受害的老人们把他围住,紧紧拽住他的胳膊说:“谢谢,谢谢你杨法官,感谢你保住了我们的养老钱!”

  依法惩治犯罪,他孜孜以求。扫黑除恶,他身先士卒。“我们把案子办得更公正、更高效,社会就更安全、更稳定。”这是他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三年间,x个人年均结案近300件,占xx区法院刑事案件结案数一半以上,在xx市8个基层法院名列第一。五年里,x带领刑庭干警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00余件,判处罪犯3300余人,无一错案。

  进手术室前,还在嘱托同事抓紧办案

  由于刑事审判既担负着惩治犯罪的重要职责,又是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阵地,xx年,随着扫黑除恶进入收官之年,大量涉黑案件涌入法院,此时x身上的担子更重,压力更大。

  x本来就患有高血压,因夜以继日地工作,他的身体频频亮起红灯。医生嘱咐他要多锻炼、多休息。他满口答应,转身却就又扑在工作上。

  因为在x心里,办案最大。

  在他生前使用过的电脑里,系统自动记录的文档修改时间,无声地记录着x为了审阅卷宗挑灯夜战的每一个夜晚。

  一次庭审中,他鼻子突然血流如注,大家劝他休庭,他却抹干血迹,坚持完成开庭。扫黑除恶期间,他的血压波动很大,领导、同事劝他赶紧就医,他总是摆摆手说:“等把手上案子办完了,我就去医院。”

  xx年7月25日,是星期六,原本要到xx为儿子庆祝生日的x,一大早却又赶回单位,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案件。

  晚上6时30分许,x简单吃了点东西,就又回到办公桌前,对照白天开会研究的意见,认真细致地审阅案卷材料。

  这是x连续工作的第22天。

  晚9时许,他突然胸背剧烈疼痛,被送往xx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主动脉夹层破裂,随后被紧急转送至xx同济医院抢救。

  “我手头的案子时间紧迫,麻烦你们帮忙,要抓紧办啊!”进入手术室前,x还强忍疼痛给法院同事电话沟通工作。

  这是x打的最后一个电话,也是他生命中的最后一个嘱托。

  xx年7月29日凌晨2时30分,经抢救无效,x永远地离开了家人和他未竟的事业。

  怎能不伤怀?怎能不惋惜?熟知x的人,用不同的方式追忆x的点滴,寄托着哀思。

  英雄已逝,信念犹在!x的事迹在万千法官和干警间传颂。

  xx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官xx,现场听完表彰大会后深受感动:“他是个好法官,立起了模范法官的标杆,是优秀共产党员的代表。”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篇7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对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构成严重影响,但黑、恶势力二者特征不同,造成后果不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的基本问题,必须以《刑法》为依据。本文就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与其它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区别展开讨论。

  历次的专项斗争中,“黑”与“恶”是相提并论的,我国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是指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没有直接称为黑社会组织,而是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称谓。在立法机关看来,当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己经存在具有黑社会雏形的组织,即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保留态度。“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惩处。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立法用语“抽象化”,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20__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并以此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司法解释》强调“保护伞”是黑色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特征,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在刑法之外设置的限制条件,不利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多方调研、论证,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在这些地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4],并于20__年4月28日实施。“保护伞”特征,不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现行有效,但根据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应适用于《立法解释》。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形成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对《立法解释》定义的四个特征的认定及其他问题形成共识。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立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四个特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9月17日在广西北海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__年《座谈会纪要》),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做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是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原有内容审判时仍应遵照执行,内容有补充的,审判时应结合执行。其中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要准确的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还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去探究,黑社会行使地下统治权,对一定区域社会生活、生产经营代替政府进行管理。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刑法规定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恶势力通常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仅仅依据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法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

  笔者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非法控制目的,且非法控制必须是一种客观状态。假设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该组织如果客观上没有形成非法控制,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甚至具有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但客观上尚没有达到该目的,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能是恶势力。如果一个组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但没有非法控制特征,那么则可能是一般犯罪集团或者团伙犯罪,不构成黑恶势力。

  《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但《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两个主要问题在《立法解释》及有关文件中没有进行相关论证:

  (一)我国行政体系庞大,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到何种程度,才能够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

  (二)即使有这种情形,能有多大占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我国逐步开始简政放权,在建立权利清单制度之前,我国各级政府对社会管理覆盖了方方面面。如果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使了一定区域和行业的地下统治权,使人民政府的管理流于形式,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几乎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是科学的、客观的。

  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包庇和纵容是相伴相生的,《通知》也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一个组织,无论是否有“保护伞”,通过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都需要一个过程。首先,要通过暴力行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从而将竞争对手赶出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其次,要对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违法犯罪分子行为的初期,不可能短时间内,对周围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即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没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竞争对手会将其违法犯罪线索反映到人民政府,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在没有形成心理强制的阶段也会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控告至相关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如果没有“保护伞”的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有组织违法犯罪的初期就会被依法处置,违法犯罪分子将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会出现非法控制的状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其终极目标不是从每一次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利益,而是通过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垄断地位获取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可能通过流动到其他地域作案的方式,来逃避打击,因为那样的话,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就失去了其影响力,也不能排挤、打压该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从而无法实现其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会寻找庇护或者是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从而能够进一步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萌芽、起步、成长、成熟的客观规律。虽然刑法没有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但指控一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该组织又没有“保护伞”,那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一定要慎而又慎。

  有些同志担心,对人数多、多次犯罪、犯多种罪的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如果不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不力。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对一般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不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会影响对其打击。在实践中,如果认为对专门从事某一类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都判不了重刑,数罪并罚也不解气,想通过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判处重刑的话,不仅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从长远看,也不会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对法治会产生负面效应。[5] 脱离客观实际的定指标、定任务的方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样也是不可取的。依法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才能落实好《通知》要求的,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荐访问:除恶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存在问题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工作安排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扫黑除恶长效机制 自然资源领域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 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自然资源局是什么单位属于扫黑除恶 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