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督查办法,供大家参考。
督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贯彻我局“法治城管、和谐城管、精品城管”的立局宗旨,加强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城市管理监督机制,提升我县城市管理形象,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督查办法是指监督、检查、纠察及评价等事项。
监督指的是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执法、管理、服务等进行的督查。
检查指的是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执法、管理、服务等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纠察指的是对在城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以维持正常的城管工作秩序。
第三条
监督、检查、纠察工作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为准绳,以文明规范、履行职责为标准,做到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督查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清正廉洁,公正严明,不徇私情,严格纪律。
第四条
我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查人员依规定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纠察;同时,应虚心接受来自上级单位、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督查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督查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督查:
1、局机关各股室及所属的各单位(包括环卫处、园林处、路灯所、居委会、蓝天垃圾处理公司)及其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查。
2、局各项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的落实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对城管字【
】
号《城市管理100事》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督查。
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第六条
督查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岗位要求: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督查职责。
2、坚持原则,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公正无私,惩前毖后,防微杜渐。
3、加强学习,精通业务,熟悉岗位技能,提高督查水平。
4、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耐心细致,吃苦耐劳,团结同志,努力构建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督查氛围。
5、听取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拓展和谐、精品、法治城管工作新局面。
第三章
督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督查的范围包括本局所辖的城市区域范围、对象范围。
督查的区域范围为南至赣江街,北至北外环,西至西外环,东至渤海路,部分职能涵盖城区其它街道。
督查的对象范围为局机关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与督查职责相关的人员。
第八条
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的方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临时性督查等,采用录音、摄像、拍照、记录等方式进行取证。不定期督查、临时性督查,由局里统一安排进行,具体操作可根据全局工作和各种活动安排组织进行。定期督查、日常督查由局督查室具体负责安排进行。
第九条
督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除对当场发现并须及时纠正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外,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本局系统其它工作人员(非督查人员)在发现我局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假冒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影响我局形象的行为和活动时,有义务对其当场进行规范、劝阻或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本局负责督查室报告。隐瞒不报者,将视情况和后果予以追究。
第四章 督查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督查情况通报制。局督查室将对督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以简报形式上报下发。
第十二条
实行整改情况跟踪督查制。局督查室将对各责任单位(人)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盘点销号。
第十三条
实行严格奖惩制。局督查室将对各责任单位(人)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对风纪好、局各项重要决策速度快、推进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力度大、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个人提交局相关会议研究给予表彰奖励。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推而不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城管局简报和网站上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提交局相关会议作出处理,凡受到公开曝光、批评处理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