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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74号令非招标相关条款对照表【完整版】

小新秘书网 发表于2022-08-05 10:1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与74号令非招标相关条款对照表【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政府采购法》与74号令非招标相关条款对照表【完整版】

 

 《政府采购法》 与74号令非招标相关条款对照表

 《政府采购法》 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相关条款对照表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竞

 争

 性

 谈

 判 选用 原则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

 因艺术品采购、 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

 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采购方 权利 (一)

 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 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

 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 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一)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3个工作日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在谈判过程中, 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二)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的, 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 权利 无此项内容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 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评审 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 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并编写评审报告

 终止 谈判 条件 无此项内容 (一)

 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协商 情况 记录 (一)

 采购项目类别、 名称;

  (二)

 采购项目预算、 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

 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

 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一)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 公示情况说明;

  (二)

 协商日期和地点, 采购人员名单;

  (三)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 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 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 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

 单

 一

 来

 源

 采

 选用 原则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 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

 采购人、 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购 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地址;

  (五)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 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 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

 公示的期限;

  (七)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 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组织补充论证, 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 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 单位或者个人。

 评审 原则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 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终止 条件 无此项内容 (一)

 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三)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协商 情况 记录 (一)

 采购项目类别、 名称;

  (二)

 采购项目预算、 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

 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

 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一)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 公示情况说明

 (二)

 协商日期和地点, 采购人员名单;

  (三)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 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 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 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

 询

 价 选用 原则 采购的货物规格、 标准统一、 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采购方 权利 (一)

 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

 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

 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编制的,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 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 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 评审程序、 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供应商 权利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评审 原则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 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并编写评审报告。

 终止 条件 无此项内容 (一)

 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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