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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小新秘书网 发表于2022-08-01 16: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等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章

 法律依据 第三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第四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五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六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第七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GB3883)

 第 八 条

 《 化 学 品 生 产 单 位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AQ3022-2008)

 第 九 条

 《 化 学 品 生 产 单 位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AQ3025-2008)

 第四章

 定义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安全隔绝 (一)有限空间内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有限空间内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二)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三)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第十二条

 清洗和置换: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氧含量 19.5%-23.5%。

 (二)有毒气体浓度符合《GBZ2-2007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三)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通风 (一)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二)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三)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四)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五)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十四条

  定时监测 (一)作业前 30 分钟内,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

 (二)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三)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四)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时,必须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作业场所。

 (五)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第十五条

 照明和防护措施 (一)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用品。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必须使用防爆型安全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必须穿戴好防腐蚀防护用品。

 (二)有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36 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12 伏。

 (三)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

 漏电保护器。

 (四)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必须按照电气安全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第十六条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一)必须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二)必须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三)有限空间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四)有限空间外必须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第十七条

 监护 (一)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二)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三)危险性强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四)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五)有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有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第十八条

 落实安全措施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要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据,报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证为三联,一联交安全环保部存查,一联交作业人员,一联交监护人,一旦发生事故,按照 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追查责任。

 (二)在有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按 xx 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三)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按 xx 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四)有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五)有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环境,确认无问题,方可离开。

 第七章

 相关人员要求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作业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单位或作业单位班长以上人员,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

 及周围情况,制订、督促落实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

 (三)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

 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 (一)监护人由项目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作业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由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分别指派监护人。危险性大的作业应增设监护人。

 (二)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并随时与设备内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护人不能同时担任作业执行人。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章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 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设备/设施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工艺、设备人员共同制定具

 体的安全措施。票证首先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完备可靠签名。再由施工作业负责人和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复核确认签名,最终由安全环保部人员审批签名生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向作业有关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交代安全注意事项,与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共同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最后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给作业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作业开始。

 第二十七条

 在有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的同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通道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或作业执行人、监护人各持一份,最终由项目申请单位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第三十一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 24h。

 第三十二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离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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