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资料法制宣传资料(2008)第一期嵊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2008年1月15日嵊州市司法局编者按:《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两部新法,于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宣传资料3篇,供大家参考。
法制宣传资料篇1
法制宣传资料
(2008)第一期
嵊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2008年1月15日 嵊州市司法局
编者按:《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两部新法,于2008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贯彻和实施好这两部法律,对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保障就业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再就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学习工作,我们特编了这期宣传资料,供大家学习。
1、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2、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答: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就应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3、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
答: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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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所以,单位现在突击裁员得不偿失。当然,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就不用补偿。
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
5、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2008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企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6、2008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答:老李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了近3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2008年老李面临退休,他能否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像老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现行的劳动法或现行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从老李所述情况看,他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7、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
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8、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答: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9月,他在该事业单位工作了3年后,单位告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想问: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9、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答:《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10、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11、残疾人、少数民族、传染病携带者能否在招工录用?
答:(1)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4)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5)就业促进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1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能否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13、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收取劳动者押金允许吗?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4、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吗?
答: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5、政府机构是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法制宣传资料篇2
临资口中学法制讲座资料
一、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14周岁—16周岁有8种犯罪应追究:杀人、抢劫、强奸、投毒、放火、爆炸、故意伤害重伤或死亡、贩卖毒品。年龄小同样必须遵纪守法
二、常见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有10大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爆炸、放火、投毒、私藏枪支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罚 如: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等。
5、侵犯财产罪: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6、妨害社会秩序罪。如:聚众斗殴、赌博(六合彩)、伪造证件、印章、侮辱国旗、国徽、作伪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
7、危害国防利益罪。如:破坏军事设施,如军事电缆、移动军事标志。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与犯罪的区别:轻微,没有违反刑法,不必受到刑罚。
四、常见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投靠、贩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损毁,移动标志、私拉电网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隐匿、五、青少年学生怎样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1、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要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能贪图享受,追求金钱;
2、要认真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
3、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
4、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
5、青少年要学会保护自己。
临资口中学中小学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宣传资料
1.防止意外伤害提供帮助请拨打“120”——生命转折线
在遇到突发疾病,意外事故伤害时,拨“120”电话,请记住以下几点:准确说出病人所在的详细地址,尽量提前接车,平时不可随意拨打。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家有病人事危急,快拨“120”莫迟疑,详细地址认真讲,转危为安忧变喜。
2.遇险与自救——游泳抽筋了,脚尖快上跷
常识:游泳时应记住以下几点:(1)天热时,先喝点冷饮,降低一下体温,之后再下水。(2)下水前一定要充分活动一下,如能做一套体操更好。(3)在水中不可持续地拼速度,要一会儿慢一会儿快地变换泳姿。如果出现抽筋的现象,要把脚尖尽量上翘,缓解后,游到岸边休息。
口诀:游泳抽筋皆因凉,一旦抽筋别着慌,跷脚蹬地求缓解,吸取教训莫逞强。
3、如果在林中迷了路可以按以下方法去做
(1)回忆:立即停下,回忆走过的道路,尽快确定方向。(2)观察:看看四周的野草。刚走过的路,草会被踩倒且倒向某一方向;确定了来时的方向就有可能找到来时的路。(3)到高处去:爬上最近的山脊。一可以确定自己的位置,二可以发现人活动的迹象。(4)寻找水流:在林区,道路和居民点常常临水而建,沿着水流的方向,就有可能找到人家,也容易走出山区。
口诀:林中迷路要镇静,登高寻人看究竟,沿着山川寻路走,伏草蛛丝指你行。
4、遇险与自救——不慎落水里,智勇求生机
常识:如果不慎落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憋气:要憋住气,用手捏着鼻子,避免呛水。(2)轻装:及时甩掉鞋子,扔掉口袋里的重物。(3)站起:当漂到水浅的地方,要及时站起,不可坐失良机。(4)漂游:顺着水流,边漂边游,不要径直游向对岸,方向稍偏些更好。(5)呼救:不会游泳的,要边拍水边呼救。放松:如有人相救,自己要尽量放松,不可紧紧抓住拯救者。
口诀:掉进水中莫慌乱,狂喊力气会耗光,顺水漂流寻时机,冷静观察好脱险。
5、社会生活安全常识
在你外出时候,最好能做到下列几点:
(1)告诉父母自己去哪里,大约何时回来,与谁在一起,联系方法是什么。(2)尽可能结伴而行。(3)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不走小路。(4)夜晚单独外出,要带手电筒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用手电照射歹徒面部。(5)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6)乘公共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口诀:外出活动不要怕,结伴而行正气大,电筒哨子手中拿,胆大心细巧筹划。6.女孩外出自我保护的忠告
女孩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晚上外出时,应结伴而行。衣着不可过露,不要过于打扮,切忌轻浮张扬。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大庭广众之处靠近,必要时可呼叫。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在外不可随便享用陌生人给的饮料或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
临资口中学
2017年上期
中、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宣传材料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2、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3、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临资口中学
2017年上期
临资口中学普法和“法律进校园” 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孙建平副组长:黄组 员:易喜良
勇 李先君
黄腊根 胡孝平
陈 锋 宋 敏 易 锦 赵立场 小学校长 幼儿园园长 全体中小学各班班主任
临资口中学 年2月16日
2017
法制宣传资料篇3
一、活动目的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为构建和谐校园、和谐家庭、和谐社区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二、活动主题
20x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三、宣传重点
(一)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成功经验,宣传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宣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和成就,宣传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重大发展,宣传在我国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方面的重大发展。
(二)大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着眼于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生活基本原则等内容,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宪法、贯彻执行宪法的氛围。
(三)积极开展与师生成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
(四)进一步加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维权等法律法规,引导师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活动安排
活动时间:12月4日—12月下旬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各班主任
1、利用升旗时国旗下讲话时间,向学生发出活动倡议。
2、开一次法制教育主题队会。并由各中队辅导员带领少先队员在队旗下进行庄严的宣誓活动。(附:宣誓词)并将本次主题队会记录上交大队部。
3、各中队分别上交法制教育主题队会材料一份,上交五份法制宣传手抄报,两篇心得体会。并在活动期间充分利用班级板报做好法制宣传主题教育活动。
4、看一次法制宣传特别节目。宣传月期间布置观看一次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与中央电视台一套联合制作的12月法制宣传月特别节目。
5、做一份总结。法制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找出不足,再行落实,确保活动开展的实效性。
五、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班队要围绕活动主题,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及早策划、及时准备,制定开展宣传活动的实施计划,落实责任人,确保我校今年“124”法制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
2、注重实效。各年级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逐项落实好以下五项工作。即:一、基础教育和普法教育同时抓;二、警示教育和示范教育同时抓;三、普法和法律援助同时抓;四、普法和守法同时抓;五、普法要领导层、教师层和学生层同时抓。
3、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各年级开展宣传活动要有针对性,既要在本年级进行宣传教育,更要面向学生,同时面向群众;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学校的了解和支持,树立教育者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增强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信心。
4、加强宣传,及时反馈。各班要注意收集活动材料,并及时将活动宣传稿件上交大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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