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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重点(详细全面)

小新秘书网 发表于2023-05-12 08: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重点(详细全面),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重点(详细全面)

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重点(详细全面)

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考试的一门科目,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重点具体有些什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重点,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重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解读:

本章的内容涉及很多概念,较为抽象,不方便理解,考点多,考生复习时,可以在简单理解的基础上对知识点进行整理和记忆。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章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

解读: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但考点并不多,大部分的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部分的考点需要死记硬背,整体复习难度不大。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汇兑、委托收款。

解读:

本章是比较重要的章节,可以出各种题型;很多的知识点需要在理解基础上记忆,对于部分重难点的内容,考生可以通过做题的方式来加深理解。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读: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点较多,也较为细碎,在初级会计考试中会涉及各种题型,尤其常考查不定项选择题,复习难度大。建议考生多加复习,注意把握细节。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读: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很容易以不定项选择题的方式去考查,考生在平时复习时,要多加练习,本章知识点零散,容易混淆,考生还要把易错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读:

本章收录的税种多,考点细碎、繁杂,考生在学习时,可以将相同政策规定的税种对比记忆。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解读:

本章的考点不多,但有些晦涩难懂,考生可以通过多做题的方式,巩固所学知识点、加深印象。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解读: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涉及各种题型,知识点中多数与数字有关,所以考生在学习时,要注意知识点的对比和区分,通过做题来巩固。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1、会计法律制度必背知识点:对于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考生应当熟练掌握会计职业道德概念及相关知识点;另外对于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负哪些法律责任要清楚。

2、支付结算必背考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生必背知识点年分别是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变更及撤销;对于银行结算账户该怎么管理;预付卡又是什么;违反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增值税、消费税必背重点:对于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这一张,考生必背重点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人、税收优惠的相关考点,同时也要掌握增值税征收管理及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这些内容。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必背考点: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内容很重要,每年都会考到。考生必背考点分别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优惠涉及的相关知识,并且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收优惠,也要熟练掌握并运用。

5、税收征收管理必会考点: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定,考生需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清楚;掌握税务涉及的行政复议范围、复议管辖相关知识点;对于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决定这部分内容要熟悉。

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

考点 1-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注意 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注意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注意 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注意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和行为四大类。

考点 2-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处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 3-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一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和声誉罚(警告)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根据《公务员法》,对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考点 4-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考点 5-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考点 6-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考点 7-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1)我国对代理记账资格实行“审批制”。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提示 1】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的,无需再单独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提示 2】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考点 8-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2)区别

考点 9-支付结算

1.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2.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5)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 10-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资格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注意】“个人”不能开;级别不够不能开;临时机构不能开;非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不能开。

2.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考点 1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注意】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2)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1.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签发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考点 13-国内信用证

1.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注意 1】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结算。

【注意 2】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分类: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注意】(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 年”。

3.开证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4.转让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注意】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考点 14-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考点 15-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是指扣除销项税额之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示】考试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不含税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含税价;零售价为含税价;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价。含税价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2.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计算。

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①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③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考点 16-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考点 17-消费税税目

考点 18-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点 19-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意】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特别规定

①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②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③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无论剧本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的单位。

考点 20-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从量计征。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考点 21-契税

1.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

(1)属于征税范围的。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等)。

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2)不属于征税范围的。

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②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出租、抵押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考点 22-关税的纳税人与课税对象

1.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关税的纳税人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具体包括:

①外贸进出口公司;

②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③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物品的纳税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①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②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③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3.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由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或出口关税。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考点 23-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合同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3.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5.证券交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注意 1】“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均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注意 2】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仅有凭证而无合同)。

考点 24-车船税

1.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2.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2)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考点 25-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确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共计 5 大类,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者选矿。具体包括:

1.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3.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4.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盐类。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考点 26-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3.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1)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实行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定额税率。

(4)应纳税额应当“一次性”缴纳。

考点 27-船舶吨税

1.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3.税率

(1)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

(2)执行优惠税率的船只

①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②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4.计税依据为船舶净吨位,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 50%计征。

考点 28-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2.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 3%。

4.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注意】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同时缴纳。

考点 29-账簿和凭证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4.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考点 30-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强制扣款,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变卖,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考点 31-税务检查的职权和职责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察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考点 32-纳税申报

1.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

2.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延期申报。

①不可抗力:无须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②其他原因: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4)延期申报须“预缴税款”。

①多缴:退还但不支付利息;

②少缴:补交但不加收滞纳金。

考点 3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与结算

1.缴纳

(1)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 6%。

(2)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①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的 2%。

②单位缴费划入——单位缴费的 30%。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一般为当地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 倍左右。

支付比例一般为 90%。

考点 34-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管辖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考点 35-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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